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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公交司乘被告上法庭

2000-01-06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9年8月3日上午,陕西陕棉九厂职工康邑和朋友3人在西安市玉祥门登上西安市公交总公司10路公共汽车。一上车,康邑就被4个小偷包围,因被偷康邑和同伴与4个歹徒发生搏斗。这时,公交车司乘人员非但没有制止歹徒行为,却喊“打架都滚下去打!”把他们撵下车,气焰愈发嚣张的歹徒用刀片在康邑头部划了一道20厘米长的口子,幸运的是,刀片偏离颈动脉2毫米,康邑保住了命,但却留下条深深的创痕。

伤情稍稳定后,康邑将西安市公交总公司告上法庭。康邑认为,他与公交公司之间有着客运合同关系,如果乘客在公交车上发生客伤事故,按照《消法》和《合同法》,公交公司应予以赔偿。1999年12月23日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公交公司司乘人员未到预定站而让原告下车,属单方毁约行为,因此应承担一定责任。按照《消法》赔偿原则,被告返还原告票款1元,并支付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738元及精神损失赔偿费1000元。

康邑的母亲开庭前跟记者说:“公交司乘人员应阻止歹徒殴打我儿子,这不能简单地以‘见义勇为’这样的社会义务规范标准来衡量,而是由其岗位职责所决定的法定义务。我儿子买了车票,他的安全公交公司要负责。只要他们稍有点良知,我儿子就不会被毁容。另外,如果有法律的话,我还想告他们见死不救罪!”

  (《中国消费者报》99.12.29徐文智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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